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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后购房人突然拔腿就跑 不法分子精心策划,“诈桥”戏还是演砸了

  假意购房者、牵线搭桥者、接应者协同作案

  精心策划的“诈桥”骗局最终破产

  ◆薛先生与声称购房的王某达成了一项关于“过桥”垫资的协议,两位房产中介全程协助办理相关事宜。然而,在汇款现场,王某在收到款项后突然逃离……

  ◆警方调查发现,王某实际上并无购房意图,他与房产中介串通,以需要垫资为借口,骗取了薛先生60万元。

  ◆事发时,袁某骑着电动车在银行附近等候接应。但他事后声称只是为朋友送人。事实是否如此?这场骗局的幕后主使究竟是谁?

  一场精心设计的诈骗阴谋,尽管犯罪分子机关算尽,最终仍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近期处理了一起以“垫资”为名骗取“过桥”资金的“诈桥”案件。所有涉案人员均已被捕,幕后主导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转账完成 购房者迅速逃离

  薛先生在无锡市从事购房“过桥”垫资业务。“过桥”融资是指当购房者面临资金不足时,由第三方提供短期资金用于垫付购房款,待购房者获得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后再予偿还。2025年,经房产中介朱某介绍,薛先生认识了声称需要过桥资金的“购房人”王某。

  为了获得这笔垫资,王某向薛先生提交了详细的征信报告和房屋买卖合同以供核实,并承诺在银行手续办结后立即归还垫资款。2025年1月6日,双方在银行会面并签署了借款协议,王某预先支付了利息。房产中介孟某和朱某全程在场,协助王某办理各项手续。

  整个过程似乎按计划进行,60万元垫资款随后转入王某的银行账户。然而,就在准备进行下一步操作时,令人意外的一幕发生了:王某突然拿着收款银行卡迅速逃离。震惊不已的薛先生本能地追赶,但王某迅速跑进银行旁边的小巷,跳上一辆早已等候在此的电动车,迅速消失在视野中。

  “我的钱!”薛先生既愤怒又焦急。

  “薛总别担心,我们陪您报警,他跑不掉的,钱肯定能追回来。”中介孟某和朱某表现得比薛先生更加激动,一边安慰他,一边主动提出协助报警并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

  当晚,王某在另一省份被警方抓获。到案后,他辩称自己与薛先生签订的并非购房“过桥”协议,而是普通的借款协议,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三人合力上演“诈桥”闹剧

  然而,侦查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揭露了真相。案发前一天,王某和孟某曾一同出现在银行附近,疑似提前勘察逃跑路线。两人的聊天记录显示,案发时,孟某曾指示王某“跑”。当王某询问如何应对警方时,孟某回复:“说是个人借款,有借条,只要定性为民事纠纷,派出所就不会受理。”这种典型的“诈桥”手法表明,王某、孟某、朱某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面对确凿证据,三人的心理防线最终崩溃,均承认王某并无购房意图。实际是孟某策划并指挥,朱某负责联系垫资人,王某则假意购房。三人以购房需要垫资为由诱骗受害人转账,随后王某携款潜逃。他们试图将刑事犯罪伪装成民事纠纷的企图,在铁证面前彻底破灭。

  2025年2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向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三人。

  监控中的另一名嫌疑人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孟某、王某、朱某符合逮捕条件。但案卷中出现的另一名人物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袁某。

  王某逃跑时,驾驶电动车在银行附近接应的正是袁某。在案件侦查初期,袁某曾进入警方视野。他配合调查时声称,自己只是应孟某的要求接送王某,对孟某等人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孟某和朱某也均否认袁某参与诈骗。因此,公安机关仅收集了证人证言,未对袁某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在孟某和王某提前踩点的监控录像中,办案检察官发现了袁某的身影。“如果袁某只是帮忙送朋友,为何要提前踩点?”

  经过反复比对监控录像和现场细节,检察官认为,监控显示袁某在孟某和王某二人前方,多次指示接应地点,行为十分主动。这与袁某此前的证言存在明显矛盾。

  更关键的突破来自于电子证据。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全面审查,检察官发现了一段通话录音。原来,早在2024年末,袁某就曾与朱某密谋过类似的犯罪活动。通话中,两人明确提及“打款后直接跑路”“有合同就是民事纠纷,随便他起诉”等内容……现有证据表明,袁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予以逮捕。

  2025年2月14日,梁溪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书,要求追捕犯罪嫌疑人袁某。2月18日,袁某到案接受讯问后被采取强制措施。3月27日,梁溪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袁某。

  一个都不能少

  袁某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孟某和朱某也继续否认袁某的参与。为巩固证据,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进行数据恢复。通过梳理提取的上万条微信聊天记录,检察官发现袁某曾在微信中发送过案涉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动产查询结果,以及王某的征信报告、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甚至还有涉案银行卡的密码,表明实施诈骗所需的信息均由袁某掌握。案发当日,袁某还通过微信指示孟某必须写借条,注明资金用途为“周转”,并要求删除、销毁聊天记录和购房合同。

  嫌疑人的供述与客观证据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存在事前串通。针对此情况,办案检察官依据客观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并进行法律释明,明确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串供包庇的法律责任,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政策。

  最终,孟某和朱某放弃了侥幸心理,如实供述了袁某组织策划犯罪、销毁证据、联络串供等行为。经审查,检察机关认定袁某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25年9月,梁溪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袁某提起公诉。

  2025年12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袁某仍抱有侥幸心理,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并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辩解。针对其辩解,办案检察官出示了袁某事前踩点的监控视频、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客观证据,证明了其事前提出犯罪意图、积极踩点、案中通过微信指挥实施犯罪、事后接应涉案人员逃离并实际掌握赃款的关键事实,充分证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被认定为主犯。

  2025年12月9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朱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今年4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10万元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悉,检察机关此前已引导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款项59.97万余元,加上犯罪嫌疑人家属退赔的300元,60万元已全额发还给被害人。

  本报通讯员 华雪松 李昕 李瑶

  来源:检察日报

5条评论

  1. 宇智波鼬
    202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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