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网络广告以“轻松赚钱”、“佣金日结”等名义,发布高薪兼职信息,声称通过“跑腿取现”、“运送货物”或“代收快递”等方式,招募人员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这些所谓的兼职,虽然报酬丰厚且工作内容看似简单,实则隐藏着巨大的犯罪风险。
《工人日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名年轻人王华(化名)因参与兼职取送现金,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详情
2025年7月,辍学在家的王华通过游戏结识了网友李斌(化名),并请其介绍工作。李斌告知王华有一份每天报酬500元的货物运送兼职,王华随后前往北京与李斌会面。
兼职开始后,李斌为王华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2025年8月,王华按照李斌的要求,先后五次从不同的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交给李斌。王华表示,他知道自己运送的是现金,并在完成第三单后意识到这些钱可能是诈骗所得,但为了赚钱未予深究。经查,涉案的5万元为电信诈骗受害者刘红(化名)被骗的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华明知涉案现金是犯罪所得,却仍协助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考虑到王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华的犯罪情节及后果,适用缓刑对其改造有利且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华在李斌提供手机和折叠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及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先后五次从不同诈骗受害者处收取并转移了总计5万元的赃款。他的行为实质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的犯罪所得从被害人处转移至上线手中,属于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
王华的行为加速了赃款的转移,增加了追缴难度,客观上协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因此依法应追究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于任何要求帮忙取送现金、转账汇款、代收不明物品的“兼职”,都应仔细询问来源并核实用途。此外,任何声称通过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或帮忙转账、取现就能轻松获得高额回报的“任务”,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应坚决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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